一、见习任务
2020年是全省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第二年,省厅下达我市青年就业见习任务1600个,各县(市、区)根据见习需要可适度增加见习名额。重点面向全市去年和今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近两年退役的24岁以下未就业青年士兵,以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
二、见习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拥有健全的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国家机关能够自主决定接收人员见习并具有独立财务;
(3)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配备专业的见习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4)能够提供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5)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垫支见习生活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7)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2.参加就业见习条件
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二)报名流程
1.见习单位:
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单位,可登陆“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1.85.55.147:8017/sxjyjx/gotologin点击“注册”-“单位注册”,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线上申报,待在线审核通过后,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1)延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2)延安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2)
(3)延安市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
(4)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
(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岗位需求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符合见习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
2.见习人员:
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登陆“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1.85.55.147:8017/sxjyjx/gotologin点击“注册”-“个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报名,待资格审核通过后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1)毕业年度在校生:《延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5)、身份证、学生证、学校介绍信。
(2)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延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5)、身份证、毕业证、电子学历备案表,就业创业证。
(3)失业青年:《延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5)、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户口本。
(4)退役士兵:《延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5)、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户口本。
(三)市本级见习申报时间及服务窗口(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申报时间:2020年4月至12月
服务窗口:延安市新区市政府为民服务中心七号楼一楼F区165(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就业指导)窗口。
(四)见习补贴相关政策
1.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对见习留用率不低于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可申请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2.生活补贴:在见习期内,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
3.保险:按见习时间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2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其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工作条件,鼓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贴。
三、见习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 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开展工作,每年要对青年见习工作进行督查和审计。
(二)见习人员要接受岗前培训,通过培训和资格审核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其个人情况推荐见习单位(基地),经双方沟通交流,双向选择后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由见习单位和见习生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重新选择见习单位,或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见习单位。培训和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将取消见习资格。
(三)见习结束后,见习生须填写《延安市见习人员登记表》中的见习总结,见习单位根据见习生工作表现在单位鉴定上签署意见,并由见习单位建立见习档案,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四)见习结束后将对参加见习人员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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