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加剧了这种监督困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罢免村委会主任,须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种监督方式,条件苛严,农民又往往担心打击报复或不愿得罪人,而不愿、不敢监督。另一方面,来自同级的监督,同样显得“疲软无力”。现在的村官腐败,往往是‘窝案’。一出事,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等一起抓,有的岗位干脆是一个人兼任。
此外,来自上级的监督,成效如何?不禁用“状态尴尬”形容。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镇和街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更多时候,乡镇和街道还需要村居协助进行社会管理。
【解决之策】“政经分离”或是釜底抽薪之策
对怎么给村官套上“紧箍咒”,各地一直在摸索。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务公开制度,是较为传统的一个。有媒体总结,无论土地征用还是惠农款发放,村官在“二传手”角色下,难免“暗箱操作”。村民无从知道土地征用数量和补偿款数额,大宗腐败便由此滋生。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这类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的公开原则,是“随时”。但该法对村官“不公开”或“公开不实”的应对,却规定得疲软乏力。在一些农村,村务公开走形式、黑板报上的“糊涂账”等现象,令村务公开制度频遇尴尬。
城市化让农村管理变得更加复杂,《村委会组织法》需要调整,要对村民自治中涉及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进行全面界定。审计进村,也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