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家里收钱,农民对村务比较关心;现在农业税废除了,各类种粮补贴的力度又在加大,当上级往下拨款时,很多名目农民都不知道。村官贪腐形态,现在,很多农民外出打工,有的村官就盯上了这些人的应得款‘漏洞’,通过造假名单、做假账等方法,套骗国家补贴款,虚报、冒领比较严重。
另一种形态,更容易成就“身家千万”的村官。那就是资源性腐败——从村集体的土地、矿产和林业等资源中牟利。而且,越是涉案金额大的村官腐败,越是和资源关系密切。
【热点解析】监督之眼,去了哪儿
频发的村官腐败催生一个疑问,“监督之眼”去了哪儿?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其他村民自治法规规定,在村官日常权力运行中,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土地征用由国土部门管……可谓方方面面都有监督者。但看上去有不少部门管理,其实是‘多家管理谁都没有管理’。有人对村官的监管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一方面,来自村民的自下而上监督,首先“阻力重重”。法律规定,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委会只是常设执行机构。但现在,‘村民自治’往往变成‘村委会自治’。有人慨叹:如果说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是“四驾马车”,绝大多数的村民自治,目前只完成了选举环节,其他三个环节成了‘摆设’。
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加剧了这种监督困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