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的普及,逐渐再完善监督和执行的问题。立法是不能这么轻率的,必须把能否执行置于优先的位置。好倡议得不到执行,就不必借助于立法,交给道德治理就行了。
法律的牙齿在于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就没有牙齿,立的就是废法,“提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的时候熄灭发动机”就会成为花瓶。
还是应该克制那种动辄“将一种好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冲动,法律不是万能的,必须承认有很多事是立法无法解决的。确实,很多“恶”我们都意识到了,看在眼里,却不得不无奈地承认,凭既有的力量无法“除恶务尽”。因为在清除一种恶的过程中,可能会制造更大的恶。当我们缺乏法律操作性和执行力去推动“停车熄火”时,只能现实地放弃法律手段,耐心地借助民间自治和舆论引导的道德力量去倡导。虽然道德的力量没有法律强制听起来那么有力,不是立竿见影,不是药到病除,却能够潜移默化地传播文明理念,比立一个无法执行的正确的“废法”更有效。
有法并不是比无法更好,“聊胜于无”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律因缺乏执行而无效力,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降低立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无法,对应的只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有法却无操作性,对应着两个问题:一是旧问题没得到任何解决,一是制造了新问题,成为摆设的法律被人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