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没有人会不同意“停车不熄火”是一种陋习,会制造不小的污染,也没有人不支持“停车时不熄火很不文明,应受到约束”。但是,谈到如何执行“惩罚停车不熄火”这样的强制规定时,也没有人会认为这样很容易操作,很容易执行。提出了一个好的立法建议,却公认没有能力去监督和执行它,这样的立法建议还是算了吧。我们不能立一部从出生起就束之高阁、形同虚设的正确的“废法”,不能以“不管能否得到执行,先立了再说”的充数心态去立法。
听证会代表全都赞成3分钟以上停车熄火的规定,让人遗憾。他们可能是混淆了价值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区别,将“是否要立法”与“这是一个好规定”等同了起来。在价值判断上,这个规定肯定会带来很多好处:全北京每年可省34万吨汽油;汽车在怠速状态下,PM2.5的排放是顺畅行驶时的5倍以上,熄火则能减少污染。这种好处就是价值上的诱惑。但从法律判断的角度看,无法执行,立了等于白立。这些听证会代表有环保意识,却无法律意识,将“应然”与“立法”混为一谈,沉浸在美好的愿望中,而不顾执行的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管能不能执行,先立了再说,以立法倡导一种文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