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乍看草案关于运费自付的条款,第一印象极有可能是嗤之以鼻。消费者就是上帝,消费者也应该享有“后悔权”,尤其在网络购物未能身临其境的情况下,更应充分保障消费者退回货物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些消费者毫无理由退回商品,来回运费都由卖家承担,是不是也有失公平?从市场逻辑来看,长此以往,无故退回必然侵蚀卖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其结果是网络交易成本的上升,反过来又会对消费者不利。因此,草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不能无故退回商品的名单,既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又能防止权利被毫无边界地滥用。
从卖家的角度来看,草案加重惩罚力度,或许并非感到亚历山大,因为逐利冲动之下,出售有缺陷商品,即便法律不制裁,消费者用脚投票,也足以让卖家循规蹈矩,倒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来说,草案无疑是让责任更明晰、权责更对等。当前,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之后,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则超然物外、逍遥自我,这显然不符合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且不论网络交易平台要从交易中获利,仅从消费者通常情况下并不知晓卖家信息来看,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维护消费者权利也负有相关责任。因此,草案强调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就能避免责任张冠李戴。
从以上分析可知,此次修订草案充分注意到网购的新变化、新特点,体现出与时俱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