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录人数
2017年省司法厅监狱系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361名。
(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程序依次进行。
(三)范围和条件
本次考录职位面向本省生源和本省院校毕业生(含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具有本省户籍人员考录。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和资格条件。所有考录职位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报考年龄、学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9:00至5月22日18:00,缴费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9:00至5月25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并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报考人员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时,需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省司法厅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退伍证(仅限退役士兵提供)、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所学专业和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的证明材料。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 笔试科目和权重
《申论》占笔试总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 加分政策
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 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资格审查
省司法厅负责资格审查,负责做好考生报考专业和资格条件等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本次报考藏汉双语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具有藏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不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和藏语口语能力测试
面试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报考藏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语口语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和藏语口语能力测试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笔试的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省司法厅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可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学历
本《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一)基层服务年限
新录用的公务员,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考录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司法厅:0971-8247376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
0971—8258307、8258291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8258587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