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玉树州民政局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拟对下列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电话0976--8828278),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
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玉树州高原牦牛开展协会
2、玉树州江源藏獒发展协会
3、玉树州反邪教协会
4、玉树州民族文化唐卡艺术绘画协会
5、玉树州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特此公告。
玉树州民政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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