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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海省部分企事业单位赴省外高校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1 16:39:32信息来源: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下半年全省部分企事业单位赴省外高校引进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才范围

  此次引才范围面向全国高校,采取集中和分批的方式,于12月中上旬集中重点在北京、郑州、西安、兰州等地高校进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分批到相关专业院校开展引才工作。

  二、引才单位和岗位

  引才单位主要包括省市县属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紧缺专业本科生。具体岗位及专业要求见附件。

  三、引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身心健康,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其中学历学位要求均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身体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引才程序

  引才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引才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引才公告。引才公告在集中引才地区相关高校校园网以及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新闻网及其微信公众号、人才青海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需要填报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报名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资料。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自愿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发布的岗位条件和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资格。

  (三)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学历要求,主要采取以下考核测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

  1.引进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2.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试讲、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3.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的,主要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工作根据需要可在集中引才地区组织进行,也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再到用人单位参加考核测评。具体考核测评方式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

  (四)签订就业协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考察。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应聘人员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参加体检、接受考察(政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体检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考察(政审)工作注重了解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企业引进人才的体检和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简化程序。

  (六)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不宜聘用(录用)的,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录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1.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2.使用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额度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办理入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与该企业员工相同的各类社会保险。

  五、政策要求

  (一)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20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不得报名。

  (二)在校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不能作为引进对象。

  (三)事业单位引才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引才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在签定协议前已参加工作但未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五)引才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应聘人员除享受各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拔尖人才,给予40万元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享受“家庭式”人才引进政策,其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专业、能力、素质等符合引进单位实际岗位需要,并且身份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在引进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可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

  (四)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的原则,从优保障子女入学。

  (五)事业单位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

  (六)事业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企业可按照相应规定确定其合理薪酬。

  (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

  (八)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实践考察,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九)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十)由省人才办建立长期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引进人才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项目。

  七、具体事宜

  各用人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具体考核测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等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另行制定并随时发布,请广大应聘人员予以关注并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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